水运管〔2021〕12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大意义
《通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2020年1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细化实化,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库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牢忧患意识、底线思维,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库运行管护,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按时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以下任务:
1.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
2.按轻重缓急,优先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
3.完成以往已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遗留问题的处理;
4.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
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以下任务:
1.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2.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
3.加快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现正常运行,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4.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为顺利完成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目标任务,水利部研究决定,由部运管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按照《通知》要求,全力推动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
(一)分类完善支持政策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大中型水库方面,按《通知》要求,协调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督促落实地方资金,责任单位:部规计司、建设司(排序第一司局为牵头单位,后面为配合单位,下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小型水库方面,按《通知》要求,协调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督促落实地方资金,责任单位:部财务司、运管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
1.做好水库安全鉴定及成果核查。一是2022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二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完成到规定时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三是开展鉴定成果核查,大中型水库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小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适时组织抽查,保障安全鉴定规范有序、成果质量可靠。责任单位:部运管司、大坝中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编制“十四五”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责任单位:部建设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责任单位:部运管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计划,细化分解落实责任,按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按期完成年度任务,确保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大中型病险水库由部建设司、规计司、监督司负责,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发生病险要进一步查清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如有违规严肃问责。小型病险水库由部运管司、财务司、监督司负责。
4.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水库情况调查,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退出机制,对于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经过充分论证后实施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水利部将适时组织抽查。责任单位:部运管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水库运行管护
1.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并加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逐库制定落实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部运管司、防御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积极创新管护机制。一是印发《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机制的意见》,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加快实施进度,2021年底前完成30%,2022年底前全面推开。二是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其撬动作用,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三是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部运管司、财务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定“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指导意见和工作计划,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开展水库管理标准化试点。发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水利工程大禹奖评审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开展小型水库管护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部运管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1.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一是编制“十四五”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健全省级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做好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集,强化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部运管司、水文司、财务司、防御司、信息中心、大坝中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强化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动态管理。一是完善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建立精准化、数字化台账,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全面掌握除险加固进展、运行管护情况和安全运行状态,实行水库运行信息全过程管理。二是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开展新技术应用试点,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依托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水库运行管理相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提升水库运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部运管司、规计司、财务司、建设司、信息中心、大坝中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四、严格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1.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强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
2.督促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对财力较弱的市县,省级财政要明确补助额度,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加快制定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
3.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
责任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强化部门监督指导
修订水库除险加固及降等报废管理办法,制定出台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以及运行管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责任单位:部运管司、财务司、建设司、国科司。加强与相关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其切实加强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部运管司。组织开展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单位:部运管司、监督司、建设司、规计司、财务司、建安中心,流域管理机构。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修订完善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组织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察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部监督司、运管司、建设司、规计司、财务司,流域管理机构。
加强对《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建立动态台账,实时掌握各地进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加强对《通知》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责任单位:部办公厅、运管司。